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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定
1 總則
1.0.1 化工建設項目工程設計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遵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方針,以保證生產安全和適度的勞動條件,提高勞動生產水平,促進企業生產發展。為此,特制訂本規定。
1.0.2 本規定適用于一切新建、擴建、改建以及技術改造的化工建設項目。外資、中外合資和引進項目可采用經我方同意的國外相應的安全衛生標準。
1.0.3 安全衛生要求應貫徹在各專業設計中,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盡可能做到本質安全化。工程設計的各項設施應符合國家和專業有關安全衛生標準規范。
1.0.4 化工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必須編制安全衛生專篇(章),以保證“安全和衛生評價報告書”及其審批意見所確定的各項措施得到落實,安全衛生篇(章)內容見附錄。
1.0.5 化工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中安全衛生篇(章)所確定內容和要求進行。
2 一般規定
2. 1 廠址選擇
2.1.1 化工企業的廠址選擇應全面考慮建設地區的自燃環境和社會環境,認真收集擬建地區的地形測量、工程地質、水文、氣象、區域規劃等基礎資料,進行多方案論證、比較,選定技術可靠、經濟合理、交通方便、符合環境和安全衛生要求的建設方案。
2.1.2 選擇廠址應充分考慮地震、軟地基、濕陷性黃土、膨脹土等地質因素以及颶風、雷暴、沙暴等氣象危害,采取可靠技術方案,避開斷層、滑波、泥石流、地下溶洞等比較發育的地區。
2.1.3 廠址應不受洪水、潮水和內澇的威脅。凡可能受江、河、湖、海或山洪威脅的化工企業場地高程設計,應符合國家《防洪標準》的有關規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洪、排澇措施。
2.1.4 廠址應避開新舊礦產采掘區、水壩(或大堤)潰決后可能淹設地區、地方病嚴重流行區、國家及省市級文物保護區,并與航空站、氣象站、體育中心、文化中心保持有關標準或規范所規定的安全距離。
2.1.5 化工企業之間、化工企業與其它工礦企業、交通線站、港埠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安全衛生、防火規定。
2.1.6 化工企業的廠址應符合當地城鄉規劃,按工廠生產類型及安全衛生要求與城鎮、村莊和工廠居住區保持足夠的間距。
2.1.7 工廠的居住區、水源地等環境質量要求較高的設施與各種有害或危險場所應按有關標準規范設置防護距離,并應位于附近不潔水體、廢渣堆場的上風、上游位置。
2.1.8 化工企業廠址必須考慮當地風向因素,一般應位于城鎮、工廠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方向。
2.1.9 廠區具體定位應與當地現有和規劃的交通線路、車站、港口進行順捷合理的聯結。廠前區盡量臨靠公路干道;鐵路、索道和碼頭應在廠后、側部位,避免不同方式的交通線路平面交叉。
2.1.10 集中建設的工廠居住區不宜分散在鐵路或公路干道兩側,鄰近居住區的線路應保持有關規范所規定的距離。
2. 2 廠區總平面布置
2.2.1 化工企業廠區總平面應根據廠內各生產系統及安全、衛生要求進行功能明確合理分區的布置,分區內部和相互之間保持一定的通道和間距。
2.2.2 廠區內火災危險較高,散發煙塵、水霧和噪音的生產部分應布置在全年最小風頻率的上風方位,廠前、機、電、儀修和總變配電等部分應位于全年最小風頻率的下風向,廠前區宜面向城鎮和工廠居住區一側。
2.2.3 污水處理場、大型物料堆場、倉庫區應分別集中布置在廠區邊緣地帶。
2.2.4 廠區面積大于5萬米2的化工企業應有兩個以上的出入口,大型化工廠的人流和貨運應明確分開,大宗危險貨物運輸須有單獨路線,不與人流及其它貨流混行或平交。
2.2.5 廠內鐵路線群一般應集中布置在后部或側面,避免伸向廠前、中部位,盡量減少與道路和管線交叉。鐵路沿線的建、構筑物必須遵守建筑限界和有關凈距的規定。
2.2.6 廠區道路應根據交通、消防和分區和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順通。危險場所應為環行,路面寬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確定,保證消防、急救車輛暢行無阻。
2.2.6.1 街區道路均應考慮消防車通行,道路中心線間距應符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2.6.2 道路兩側和上下接近的建、構筑物必須滿足有關凈距和建筑限界要求。
2.2.7 機、電、儀修等操作人員較多的場所宜布置在廠前附近,避免大量人流經常穿行全廠或化工生產裝置區。
2.2.8 循環水冷卻塔不宜布置在室外變配電裝置冬季風向頻率的上風附近,并應與總變電所、道路、鐵路和各種建構筑物保持規定的距離。
2.2.9 儲存甲、乙類物品的庫房、罐區、液化烴儲罐宜歸類分區布置在廠區邊緣地帶,其儲存量和總平面及交通線路等各項設計內容應符合有關規范的規定。
2.2.10 新建化工企業應根據生產性質、地面上下設施和環境特點進行綠化美化設計,其綠化用地系統應按有關規范并與當地環保部門協同商定。
2. 3 化工裝置安全衛生設計原則
2.3.1 生產工藝安全衛生設計必須符合人一機工程的原則,以便最大限度地降低操作者的勞動強度以及精神緊張狀態。
2.3.2 應盡量采用沒有危害或危害較小的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淘汰毒塵嚴重又難以治理的落后的工藝設備,使生產過程本身為本質安全型。
2.3.3 對具有危險和有害因素的生產過程應合理地采用機械化、自動化和計算機技術,實現遙控或隔離操作。
2.3.4 具有危險和有害因素的生產過程,應設計可靠的監測儀器、儀表,并設計必要的自動報警和自動聯鎖系統。
2.3.5 對事故后果嚴重的化工生產裝置,應按冗余原則設計備用裝置和備用系統,并保證在出現故障時能自動轉換到備用裝置或備用系統。
2.3.6 生產過程排放的有毒、有害廢氣、廢(液)和廢渣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2.3.7 應防止工作人員直接接觸具有危險和有害因素的設備、設施、生產原材料、產品和中間產品。
2.3.8 化工專用設備設計應進行安全性評價,根據工藝要求、物料性質,按照《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GB5083)進行。設備制造任務書應有安全衛生方面內容。選用的通用機械與電氣設備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
3 勞動安全
3.1 防火、防爆
3.1.1 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化工生產過程中的防火、防爆設計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BG50160)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等規范,火災和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裝置的設計應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
3.1.2 具有易燃易爆的工藝生產裝置、設備、管道,在滿足生產要求的條件下,宜按生產特點,集中聯合布置,采用露天、敞開或半敞開式的建(構)筑物。
3.1.3 化工生產裝置內的設備、管道、建筑(構)筑物之間防火距離應符合GB50160和GBJ16中規定。
3.1.4 明火設備應集中布置在裝置的邊緣,應遠離可燃氣體和易燃、易爆物質的生產設備及儲槽,并應布置在這類設備的上風向。
3.1.5 有可燃氣體和粉塵泄露的封閉作業場所必須設計良好的通風系統,保證作業場所中的危險物質的濃度不超過有關規定,并設計必要的檢測和自動報警裝置。
3.1.6 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建(構)筑物的結構形式以及選用的材料,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1.7 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工藝、儲槽和管道,根據介質特點,選用氮氣、二氧化碳、蒸汽、水等介質置換及保護系統。
3.1.8 化工生產裝置區內應準確劃定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區域范圍,并設計和選用相應的儀表、電氣設備。
3.1.9 化工生產裝置的露天設備,設施及建(構)筑物均應有可靠的防雷電保護措施,防雷電保護系統的設計應符合3.3節及其它有關標準和規范。
3.1.10 生產設備、管道的設計應根據生產過程的特點和物料的性質選擇合適的材料。設備和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和試壓等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范要求。
3.1.11 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設備和管道應設計安全閥,爆破板等防爆泄壓系統,對于輸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產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間應設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設施。
3.1.12 危險性的作業場所,必須設計防火墻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應少于兩個,門窗應向外開啟,通道和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3.1.13 消防系統
3.1.13.1 化工裝置消防設計必須根據工藝過程特點及火災危險程度、物料性質、建筑結構,確定相應的消防設計方案。
3.1.13.2 化工企業低壓消防給水設施、消防給水宜與生產或生活給水管道系統合并。高壓消防給水應設計獨立的消防給水管道系統。消防給水管道一般應采用環狀管網。
3.1.13.3 化工生產裝置的水消防設計應根據設備布置、廠房面積以及火災危險程度設計相應的消防供水豎管、冷卻噴淋、消防水幕、帶架水槍等消防設施。
3.1.13.4 化工生產裝置、罐區、化學品庫應根據生產過程特點、物料性質和火災危險性質設計相應的泡沫消防及惰性氣體滅火設施。
3.1.13.5 化工生產裝置區、儲罐區、倉庫除應設置固定式、半固定式滅火設施外,還應按規定設置小型滅火器材。
3.1.13.6 重點化工生產裝置、計算機房、控制室、變配電站、易燃物質倉庫、油庫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和消防滅火設施。
3.2 防靜電
3.2.1 化工裝置防靜電設計應符合《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12518)以及《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程》(HGJ28)的規定。
3.2.2 化工裝置防靜電設計,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作業環境特點和物料的性質采取相應的防靜電措施。
3.2.3 化工裝置防靜電設計,應根據生產特點和物料性質,合理地選擇工藝條件、設備和管道的材料以及設備結構,以控制靜電的產生,使其不能達到危險程度。
3.2.4 化工生產裝置在防爆區域內的所有金屬設備、管道、儲罐等都必須設計靜電接地,不允許設備及設備內部結構,以控制靜電的產生,使其不能達到危險程度。
非導體設備、管道、儲罐等應設計間接接地,或采用靜電屏蔽方法,屏蔽體必須可靠接地。
3.2.5 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靜電對產品質量有影響的生產過程;以及靜電危害人身安全的作業區,所有的金屬用具及門窗零部件、移動式金屬車輛、梯子等均應設計接地。
3.2.6 根據靜電序列表選用原料配方和使用材料,使摩擦或接觸兩種物質在序列表中的位置接近,減少靜電產生。
3.2.7 非導體如橡膠、塑料、纖維、薄膜、紙張、粉體等生產過程設計,應根據工藝特點、作業環境和非導體性質,設計靜電消除裝置。
3.2.8 在生產工藝許可的條件下,當采用空氣增濕、降低親水性靜電非導體的絕緣性能來消除靜電的措施時,應保持作業環境中的空氣相對濕度大于50%。
3.2.9 采用抗靜電添加劑增加非導體材料的吸濕性或離子化來消除靜電的措施時,應根據使用對象、目的、物料工藝狀態以及成本、毒性、腐蝕性等具體條件進行選擇。
3.2.10 對可能產生靜電危害的工作場所,應配置個人防靜電防護用品。
重點防火、防爆作業區的入口處,應設計人體導除靜電裝置。
3.2.11 化工建設項目應根據生產特點配置必要的靜電檢測儀器、儀表。
3.3 防雷
3.3.1 化工裝置、設備、設施、儲罐以及建(構)筑物,應設計可靠的防雷保護裝置,防止雷電對人身、設備及建(構)筑物的危害和破壞。防雷設計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3.3.2 化工生產裝置的防雷設計應根據生產性質、環境特點以及被保護設施的類型,設計相應防雷設施。
3.3.3 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化工裝置、露天設備、儲罐、電氣設施和建(構)筑物應設計防直擊雷裝置。
3.3.4 具有易燃、易爆氣體生產裝置和儲罐以及排放易燃易爆氣體的排氣筒的避雷設計,應高于正常事故狀態下氣體排放時所形成的爆炸危險范圍。
3.3.5 平行布置的間距小于100mm金屬管道或交叉距離小于100mm的金屬管道,應設計防雷電感應裝置,防雷電感應裝置可與防靜電裝置聯合設置。
3.3.6 化工裝置的架空管道以及變配電裝置和低壓供電線路終端,應設計防雷電波侵入的防護措施。
3.4 觸電保護
3.4.1 正常不帶電而事故時可能帶電的配電裝置及電氣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均應按《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J65)要求設計可靠接地裝置。
3.4.2 移動式電氣設備應采用漏電保護裝置。
3.4.3 凡應采用安全電壓的場所,應采用安全電壓,安全電壓標準按《安全電壓》(GB3805)。
3.5 化學危險品儲運
3.5.1 儲存
3.5.1.1 化工企業的化工危險品儲存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3.5.1.2 化工危險品儲存設計應根據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程度和儲存量,設置專業倉庫、罐區儲存場(所)。并根據生產需要和儲存物品火災危險特征,確定儲存方式、倉庫結構和選址。
3.5.1.3 化學危險品倉庫、罐區、儲存場應根據危險品性質設計相應的防火、防爆、防腐、泄壓、通風、調節溫度、防潮、防雨等設施,并應配備通訊報警裝置和工作人員防護物品。
3.5.1.4 化學危險品倉庫消防設計應符合3.1.13條規定。
3.5.1.5 化學危險品庫區設計,必須嚴格執行危險物品配置規定。應根據化學性質、火災危險性分類儲存,性質相低觸或消防要求不同的化學危險品,應分開儲存。
3.5.1.6 放射性物質儲存,應設計專用倉庫。
3.5.2 裝卸運輸
3.5.2.1 裝運易燃、劇毒、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化學危險品,應采用專用運輸工具。
3.5.2.2 化學危險品運輸線路、中轉站、碼頭應設在郊區或遠離市區。
3.5.2.3 化學危險品裝卸應配備專用工具、專用裝卸器具的電器設備,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5.3 化學危險品包裝
3.5.3.1 根據化學物品特性和運輸方式正確選擇容器和包裝材料以及包裝襯墊,使之適應儲運過程中的腐蝕、碰撞、擠壓以及運輸環境的變化。
3.5.3.2 化學物品包裝應標記物品名稱、牌號、生產及儲存日期。具有危險或有害化學物品,必須附有合格證、明顯標志和符合規定的包裝。
3.5.3.3 易燃和可燃液體、壓縮可燃和助燃氣體、有毒、有害液體的灌裝,應根據物料性質、危害程度,采用敞開或半敞開式建筑物。灌裝設施設計應符合有關防火、防爆、防毒要求。
3.5.3.4 有毒、有害液體的裝卸應采用密閉操作技術,并加強作業場所通風,配置局部通風和凈化系統以及殘液回收系統。
3.6 防機械及墜落等意外傷害
3.6.1 化工裝置內有發生墜落危險的操作崗位時應按規定設計便于操作、巡檢和維修作業的扶梯、平臺、圍欄等附屬設施。
設計扶梯、平臺和欄桿應符合《固定式鋼直梯》(GB4053.1)、《固定式鋼斜梯》(GB4053.2)、《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GB4053.3)、《固定式工業鋼平臺》(GB4053.4)的規定。
3.6.2 高速旋轉或往復運動的機械零部件應設計可靠的防護設施、擋板或安全圍欄。
3.6.3 傳動運輸設備、皮帶運輸線應按規定設計帶有欄桿的安全走道和跨越走道。
3.6.4 埋設于建(構)筑物上的安裝檢修設備或運送物料用吊鉤、吊梁等,設計時應考慮必要的安全系數,并在醒目處標出許吊的極限荷載量。
3.6.5 高大的設備、煙囪或其它建(構)筑物的頂部應按有關規定設計紅色障礙標志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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